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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