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