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櫻花市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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