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怡延
陳怡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1,07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