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消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瑞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林宜芬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 官方 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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