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501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義旻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7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