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49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告 張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49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告 張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