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49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林唯傑

被告 張湘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