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28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素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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