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2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素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