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張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6,419元(246,419+1萬+5萬),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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