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張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6,419元(246,419+1萬+5萬),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