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高蔡月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建賢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建賢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未明確載明聲請調解事項聲明為何,又未於聲請狀表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聲請人亦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致無法進行調解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聲請調解事項究為
何?另陳報聲請調解事項數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
五千元。)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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