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60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   告  許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元【返還牌照部分核定為肆萬元+
清償債務部分共捌萬壹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
參拾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壹仟元,原告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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