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送達代收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
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