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О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