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