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五0號
原告天品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錦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犯偽造有價証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認已無俟前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後,始得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高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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