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4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呂大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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