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訾新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速偵字第1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訾新榮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訾新榮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酒後騎乘重型機車上
路,忽視自身及公共安全、酒測數值非低、酒後騎車幸未肇
事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