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林金川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100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