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六交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土能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六交簡字第200
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案號: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25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
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55條之1第3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於同年10月
25日送達被告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自送
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年11月7日即已屆滿。而被告遲至
102年11月2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可查),其未
於法定期限內上訴,上訴為不合法,應以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