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60號上訴人百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浩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建字第1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