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十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本院法警室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