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固有明文。
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98年度司執字第21566號),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查
結果,因相對人已撤回強制執行,上開執行案件已終結。準
此,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