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元,並加給聲請人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97年
度潮簡字第25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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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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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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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8,000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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