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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