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出異議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6,1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業已支出之支付命令500元,尚
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