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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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
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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