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澎湖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二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各附表所列日期犯如各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
㈠如附表1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
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㈡如附表2所列編號第1、2號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3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4年度訴字第346號、85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各
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1、附表2所列編號1、2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2編號1、2號之罪與附表2所列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靖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