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莊玉燕
訴訟代理人 郭貞君
被 告 積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庭
訴訟代理人 謝清棕
江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05年度雄再簡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下
稱系爭再審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
題,於系爭再審之訴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於105年6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系爭再
審之訴業已終結,業據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意
旨,本院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