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劉闊

訴訟代理人  楊詠喬
被   告  吳碧玉

訴訟代理人  張易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21日以109年度士簡字第12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至
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10日後(即109年11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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