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蔡儀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