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莊素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惠珍 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0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