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邱瀚霆
被   告  張淑琴林昱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自管理林昱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萬8,61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自管理林昱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於管理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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