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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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侵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韓股劉仲慧被告胡智翔選任辯護人翁祖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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