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麻藥罪,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