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金印律師右列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懲治盜匪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俱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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