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各陸萬元及貳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