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 楊桂翰 」,應更正為「乙○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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