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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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旭錦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宏宗
法官陳中和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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