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獎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八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八二四號請求返還溢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就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