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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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黃慶國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泳玲 (主任)訴訟代理人 劉芳瑜
楊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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