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允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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