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微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微字第6號再審原告 劉建漢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0元【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3日所提民事⑴上訴⑵假處分聲明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雖記載700,000元,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97號原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99年度中小字第2108號)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追加,是再審原告此部分追加即屬無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何世全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