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雲祥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文。按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前置協商制度發揮一定效用,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並促使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協商程序,爰修正本條項。是本件更生事件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資產管理公司,仍應循前開條文向該公司請求協商,或向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聲請更生之程式要件方為適法。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聲請人檢附下列資料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聲請人住居所法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協商: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
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
2.請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3.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並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4.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5.請提出聲請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含個人及三親等內之親屬)。併須提出受扶養之子女在學之就學證明。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9.請影印全部存摺內頁之提領明細,並檢送影本到院。
10.請提出聲請人任職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各單月薪資證明。
11.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
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12.請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迄今即99年10月至101年9月,曾受
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並釋明每月受強制執行之確切數額。
13.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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