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與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後當庭諭知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國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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