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