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告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複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宜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