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
甲○○壬○○己○○兼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癸○○
庚○○丙○○丁○○戊○○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元,尚有五萬七千四百九十五元尚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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