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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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908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97年12月1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97年11月20日22時
4分許,在高雄市鼎金一巷及金山路口飲酒後坐於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上,竟經警盤查欲施以酒測,異議人並未駕車而拒絕,竟經舉發拒絕酒測,並經裁處新台幣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惟不服提出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6000
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坦言經警舉發當時有飲酒之情形,其雖辯稱坐於機車上並未行駛,惟證人即當時舉發本件違規之警員乙○○於本院訊問中證述稱:案發當時伊與同事從保安宮出口處,看到異議人騎機車在鼎金一巷從西向東行駛,機車搖晃,駕駛人本身看到警察過來沒有戴安全帽,就在路旁的超商停車下來,伊上前盤檢叫異議人出示證件,並聞到異議人有酒味,異議人沒有帶證件,伊請第二組同仁開車過來,將異議人帶回分隊查證,當時伊有問異議人是否施以酒測,異議人說不要,帶異議人回去前將機車鑰匙拔起,帶回異議人到分局,到分局時,異議人仍拒絕酒測等語明確,異議人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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