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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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昭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昭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昭堃㈠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0號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嗣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上開㈠㈡㈢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確定,於94年2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7
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郭豫珍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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