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姬蓉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被告姬蓉華所涉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致公共危險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顏來春 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方祥鴻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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